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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为印发《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》下发通知

据国家发改委网20171212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海洋局《关于印发〈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172115号,2017125日)现已正式下发,内容如下:

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、海洋厅(局):
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提出的165项重大工程中“实施海岛海水淡化示范工程”要求,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,积极推进《全国海水利用“十三五”规划》《节水型社会建设“十三五”规划》的实施,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,我们组织编制了《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,扎实推进,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。

沿海16个省市名单及排序:

天津市、河北省、辽宁省、大连市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宁波市、福建省、厦门市、山东省、青岛市、广东省、深圳市、广西省、海南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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